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同意将交易价款由产权交易中心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完成车辆运输工作。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该项目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增值税税费。
7、所涉车辆的年检及保险目前均已过期,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后续相关责任、费用与办理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