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合同附件。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自行与转让方联系,协商确定资产交割时间。交割须由受让方自行运走标的资产,以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边界为限,不得越界拆除。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转让标的交割的,每逾期1天,按转让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方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负担标的资产的装卸、运输等相关工作。标的资产拆除由受让方负责,在此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装卸、运输过程不得对转让方基础设施造成损坏,作业过程中所有作业器具与行为须符合转让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此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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